一文读懂什么是港交所“介绍上市”
目前,监管层面上对在中国内地的上市公司仍没有介绍上市的安排,主要是在新加坡、加拿大等地上市的中国公司希望通过介绍上市的方式在香港交易所交易,提升公司在中国内地的知名度。
一、香港交易所上市交易方式
根据香港交易所《上市规则》,拟上市公司可采用以下方式将其股份在香港交易所上市交易:首次公开招股上市及介绍上市。
首次公开招股上市是拟上市公司以首次公开招股的方式,将公司的股份发售予公众。首次公开招股又可以分为公开认购或配售(非公开发行)的方式进行。拟上市公司可择一选择以公开认购或配售的方式进行招股上市,或同时以两种方式进行招股上市。如拟上市公司决定采用公开认购的方式上市,投资者可于认购期内认购拟上市公司所发售的股份;如拟上市公司决定以配售的方式上市,拟上市公司则会向承销商拣选的特定投资者发售股份。
除了透过首次公开招股上市外,拟上市公司亦可通过介绍方式在香港交易所上市。根据《上市规则》,介绍方式在香港交易所上市是指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不作任何销售及集资安排的前提下申请在香港交易所上市交易。
采用介绍方式在香港交易所上市的公司,主要由其他被认可地区的交易所通过介绍同时在当地及香港交易所上市。故拟上市公司的股份在香港上市前已被一定数量的公众股东持有,因此公司不需要向公众投资者发售股份,也不需向投资者筹集资金。因此,通过介绍方式上市的公司不会发行新股,亦不会筹集新的资金。
根据《上市规则》,介绍上市不适用于中国成立并将B股转为H股在香港交易所上市的公司。一般而言,采用介绍方式在香港交易所上市的公司有如下几类:
● 双重上市:拟上市公司在另一家交易所交易,通过介绍方式在香港交易所同时进行交易。
● 转板上市:拟上市公司在香港交易所的创业板通过介绍方式转到主板交易。
● 分拆上市:拟上市公司将其子公司的股份以实物方式派予股东,致使其符合《上市规则》有关公众持股的规定并在香港交易所交易。
● 换股上市:拟上市公司将在其他地区交易所交易的股份通过债务偿还安排及/或其他形式的重组计划,交换一名或多名香港上市公司的股份,最终在香港交易所交易。
二、介绍方式上市条件
根据香港交易所《上市规则》,介绍方式与首次公开招股所适用的条件是一致的,即香港交易所对一家拟上市公司的财务要求、管理层稳定性要求是相同的。同时,拟上市公司同样需要根据“双重存档制度”,由证监会与香港交易所同步审阅上市申请材料。根据《上市规则》,公司采用介绍方式上市的条件如下:
三、介绍上市的特别安排
介绍上市的特别之处在于拟上市公司的股份已在另一地区或另一板块的交易所上市,故拟上市的股份并非以首次公开发行股份的身份在香港上市。但由于上述公司的股份在介绍上市前并没有在香港交易所交易,故在实际操作上,拟上市公司需要把其股东名册转变到香港交易所进行登记。
同时,介绍上市时拟上市公司不会筹集新的资金。根据《上市规则》,公司上市后半年才可以通过配售或发售公司股份以募集资金。
四、介绍上市的优缺点
介绍上市相较于首次公开招股上市,其优缺点如下:
● 介绍上市的优点:由于介绍上市的条件是已有一定数量的公众投资者,拟上市公司亦不涉及集资,同时拟上市公司在另一地区的交易所已有完备的上市记录,故香港交易所在审批上市的过程会比较快,审批口径相对比较宽松。
同时,通过介绍上市分折子公司业务,可将公司业务定位清晰,透过合法融资渠道,快速地壮大公司规模。
● 介绍上市的缺点:介绍上市并不能集资,故拟上市公司不能通过介绍上市为公司带来新的资金(需等候半年禁售期)。另外,介绍上市初期,由于公众股东仍相对集中,故交易量会偏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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