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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之协议收购

首页:前海中天资本 栏目:常见问题 时间:2023年12月19日 09:29:35

协议收购是指投资者在证券交易所集中交易系统之外,与被收购公司的控股股东或持股比例较高的股东就股票得交易价格、数量等方面进行私下协商,通过购买被收购公司的股份,以获得或巩固被收购公司的控制权。

应该注意的是,协议收购是仅在收购人与目标公司少数大额股东之间的行为,而将大多数中小股东排除在外。正是因为这样,许多国家都不支持协议收购的方式。而在我国,由于上市公司一直存在股权分置的情形,通过对国有股和法人股进行协议收购的案例非常多,发生了非常多通过协议收购实现借壳上市的案例。

协议收购主要具有以下特征:

1、交易对象是特定的

收购方通常选择股权较为集中的目标公司,通过与确定的股权出让方进行协商,其可以以较少的时间和较低的成本获得公司控制权。

2、交易程序相对简单

协议收购中,只要交易双方达成协议,履行相关公告、报告程序以及国有股报批程序,就可以当相关部门办理股权过户手续。相对于面向不特定对象,并以公开方式进行的要约收购,需要经历前期准备、文件制备、公布要约、要约期等待、交付股票等若干个步骤,通常完成一项要约收购至少需要3个月以上的时间。

3、协议收购不会遭遇反并购措施

协议收购是收方与目标公司主要股东基于友好协商的态度而达成的股份收购协议,公司董事会和高管都会直接参与公司控制权转移,并且协议中通常会对上市公司业务、人员和资产做出安排,因此,不会受到公司管理层的抵制。而要约收购的对象是目标公司全体股东,股东接受要约不需要征得目标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的同意,并且可能存在敌意收购的情形,所以,有可能遭到抵制。另外,由于要约收购中收购倾向于选择股权较为分散的公司,以降低收购难度。而协议收购发生在场外,协议价格弹性大,这些都有利于收购人实现收购。在协议收购中,目标公司股份的转让价格大部分低于市场价格。

协议收购的操作

1、协议谈判并履行相关批准手续

协议收购是通过双方协议所达成,协议的性质本身就决定了协议收购通常表现为善意的。通常情况下,协议收购大多选择股权集中、存在控股股东的目标公司。收购人确定了目标公司及股东后,决定采用协议收购的,收购人与目标公司的各个首先要就收购事项分别进行磋商和谈判,以初步达成一致意见。这是协议收购程序的第一步,也是双方最终能够达成意向的最关键一步,具体的条款会在这个阶段完成。

2、签订收购协议

协议收购是收购人通过友好磋商和目标公司股东之间达成合意,在履行相关批准手续之后,双方会就本次股权转让的股份数量、价格、付款方式、转让期限以及其他的关于双方的权利义务等条款以正式协议书的形式固定下来。在协议收购中,股权收购协议是最关键的法律文件。

3、持股5%~30%的报告和公告

通过协议转让方式,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作出报告、公告前,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后,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减少5%,应当依照前述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做出报告、公告前,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收购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的股东发出全面要约或者部分要约。

4、持股达到30%的强制要约

收购人拟通过协议方式收购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超过30%的,超过30%的部分,应该改为要约方式进行,但另有规定的除外。

符合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免除发出要约情形的,收购人在取得中国证监会豁免后,履行其收购协议,未取得中国证监会豁免且拟继续履行其收购协议的,或者不申请豁免的,在履行其收购协议前,应当发出全面要约。

5、强制要约的豁免

以协议方式收购上市公司股份超过30%,收购人拟申请豁免的,应当在与上市公司股东达到收购协议之日起3日内编制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提交豁免申请,委托财务顾问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通知被收购公司,并公告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摘要。

收购人自取得中国证监会的豁免之日起3日内公告其收购报告书、财务顾问专业意见和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收购人未取得豁免的,应当自收到中国证监会的决定之日起3日内予以公告,在收到中国证监会通知之日起30日内将其或者其控制的股东所持有的被收购公司股份减持到30%或者30%以下;拟以要约以外的方式继续增持股份的,应当发出全面要约。

6、目标公司的公告义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员工或者其所控制或者委托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拟通过协议收购方式取得本公司控制权(以下简称“管理层收购”)的,该上市公司应当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以及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独立董事的比例应当达到或超过1/2。公司应当聘请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提供公司资产评估报告,收购应当经董事会非关联董事作出的决议,且取得2/3以上的独立董事同意后,移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前,应当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就本次收购出具专业意见,独立董事及独立财务顾问的意见应当一并予以公告。

7、过渡期内的相关限制

以协议方式进行上市公司收购的,自签订收购协议起至相关股份完成过户的期间为上市公司收购过渡期(以下简称“过渡期”)。在过渡期内,收购人不得通过控股股东提议改选上市公司董事会,确有充分理由改选董事会的,来自收购人的董事不得超过董事会成员的1/3;被收购公司不得为收购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被手偶公司不得公开发行股份募集资金,不得进行重大购买、出售资产及重大投资行为或者与收购人及其关联方进行其他关联交易,但收购人为挽救陷入危机或者面临严重财务困难的上市公司的情形除外。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向收购人协议转让其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的,应当对收购人的主体资格、诚信情况及收购意图进行调查,并在其权益变动报告书中披露有关调查情况。

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的,被收购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前述情形及时予以披露,并采取有效措施维护公司利益。

8、履行收购协议,办理股权转让过户等相关手续

1)协议收购的相关当事人应当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拟转让股份的临时保管手续,并可以将用于支付的现金存放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指定的银行。

2)收购报告书公告后,相关当事人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业务规则,在证券交易所就本次股份转让予以确认后,凭全部转让款项存放于双方认可的银行账户的证明,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解除拟协议转让股票的临时保管,并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3)收购人未按规定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或者未按规定提出申请的,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不予办理股份转让和过户登记手续。

4)收购人在收购报告书公告后30日内仍未完成相关股份过户手续的,应当立即做出公告,并说明理由;在未完成相关股份过户期间,应当每隔30日公告相关股份的过户办理进展情况。

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协议转让

1、申请

2、披露

3、受让方条件

4、转让协议内容

5、国资委审批

注: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的协议转让详细内容略。

四、协议收购相关文件

1、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

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的主要内容包括:

1)收购人的姓名、住所;收购人为法人的,其名称、注册地及法定代表人,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的股权控制关系结构图;

2)收购人关于收购的决定及收购目的,是否拟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

3)上市公司的名称、收购股份的种类;

4)预定收购股份的数量和比例;

5)收购价格;

6)收购所需资金额、资金来源及资金保证,或者其他支付安排;

7)公告收购报告书时所持有被收购公司的股份数量、比例;

8)本次收购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包括收购人及其关联方所从事的业务与上市公司的业务是否存在同业竞争或者潜在的同业竞争,是否存在持续关联交易;存在同业竞争或持续关联交易的,收购人是否已做出相应的安排,确保收购人及其关联方与上市公司之间避免同业竞争以及保持上市公司的独立性;

9)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资产、业务、人员、组织结构、公司章程等进行调整后续计划;

10)前24个月内收购人及其关联方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11)前6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买卖被收购公司股票的情况;

12)中国证监会要求披露的其他内容。

已披露收购报告书的收购人在披露之日起6个月内,因权益变动需要再次报告、公告的,可以仅就与前次报告书不同的部分做出报告、公告;超过6个月的,应当按照权益披露的规定履行报告、公告义务。

2、需要提交的备查文件

1)中国公民的身份证明,或者在中国境内登记注册法人、其他组织的证明文件;

2)基于收购人的实力和从业经验对上市公司后续发展计划可行性的说明,收购人拟修改公司章程、改选公司董事会、改变或者调整公司主营业务的,还应当补充其具备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的管理能力的说明;

3)收购人及其关联方与被收购公司存在同业竞争、关联交易的,应提供避免同业竞争等利益冲突、保持被收购公司经营独立性的说明;

4)收购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两年未变更的说明;

5)收购人及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关联企业及主营业务的说明;收购人或其实际控制人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还应当提供其持股5%以上的上市公司以及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的情况说明;

6)财务顾问关于收购人最近3年的诚信记录、收购资金来源合法性、收购人具备履行相关承诺的能力以及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核查意见;收购人成立未满3年的,财务顾问还应当提供其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最近3年诚信记录的核查意见。

3、境外法人或者境外其他组织进行上市公司收购所需文件

1)财务顾问出具的收购人符合对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投资的条件,具有收购上市公司的能力的核查意见;

2)收购人接受中国司法、仲裁管辖的声明;

3)基于收购人的实力和从业经验对上市公司后续发展计划可行性的说明,收购人拟修改公司章程、改选公司董事会、改变或者调整公司主营业务的,还应当补充其具备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的管理能力的说明;

4)收购人及其关联方与被收购公司存在同业竞争、关联交易的,应提供避免同业竞争等利益冲突、保持被收购公司经营独立性的说明;

5)收购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2年未变更的说明;

6)收购人及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关联企业及主营业务的说明;收购人或其实际控制人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还应当提供其持股5%以上的上市公司以及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的情况说明;

7)财务顾问关于收购人最近3年的诚信记录、收购资金来源合法性、收购人具备履行相关承诺的能力以及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核查意见;收购人成立未满3年的,财务顾问还应当提供其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最近3年诚信记录的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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