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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营企业赴美上市常见误区

首页:前海中天资本 栏目:常见问题 时间:2019年09月23日 01:51:06

1999年,证监会开放中国企业境外上市审批;2003年,证监会不再出具境外上市“无异议函”;2004年,国务院文件支持符合条件的内地企业到境外发行证券并上市;2012年,证监会取消“456”财务门槛;2014年,证监会简化境外上市核准手续,取消财务审核。

不论是中国的A股上市还是美国的中概股上市,都是一片热潮。A股IPO狂潮的冲击让很多企业家心有余而力不足,但是对于赴美上市,多数民营企业家称 “望尘莫及”,在洽谈中了解到他们都存在以下共同的错误认识,因此IPO路演室试对中国民营企业赴美上市常见误区作以下解析,希望读者受用。

误解一:SEC对中国背景拟上市企业的审核会很严格,难上市

美国是世界上最具影响力的资本市场——最大、最健全、最透明。从最小的、新设立的公司到最大的公司,都可在美国资本市场找到对应的板块进行上市融资。其多层次的市场结构包括有:纽交所(NYSE)、纳斯达克(NASDAQ)、美交所(AMEX)、OTCBB(同级有OTCQX 及OTCQB)、粉单等。美股汇集了来自全球的优秀公司,同样, 全世界的投资者都愿意将钱投到这个蓬勃的资本市场中。

与国内A股相比,去美国上市要宽松得多。区别于国内A股的“核准制”,美国对拟上市企业的审核采取的是“登记制”,只要信息披露、财务报表符合美国标准,企业就可获得机会上市,上市的成功率是很高的,上市的形式也多种多样,企业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最适合自己的方式上市。而且,以反向并购方式上市的公众公司只需在收购完成之后向SEC报备相关变更事项即可。尽管SEC和FINRA近期内表示会对拟上市中国企业的严加把关, 但不可能触及“登记制”下形式审核的根本。

误解二:OTC上的企业都是不入流企业

美国股票市场分多种层次,全国市场有纽约股票交易所(NYSE)、纳斯达克(NASDAQ)、全美证券交易所(AMEX)和OTC证券交易市场(“Over-The-Counter”)。 OTC的管理由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 (SEC)负责,是美国多层次证券市场体系的一部分。全世界广义的比较有影响的OTC市场包括美国的纳斯达克(NASDAQ)、场外证券交易行情公告榜(OTC Markets)、粉红单(Pink Sheets)。OTC交易市场主要由“公告板市场”(Over the Counter Bulletin Board) “粉单市场”(Pink Sheets)和两个市场组成。

OTC上的挂牌公司全部是在SEC登记注册的公众公司,履行与上市公司相同的持续信息披露义务,是一个受到全美证券经销商协会监管的市场。在OTCQX和OTCQB交易的证券除了满足相应的标准外,必须按照美国标准会计制度(GAAP)向SEC或美国银行或保险监管机构报送最新财务报告,但OTCQB对交易证券没有相应的财务或定性要求。

OTC股票企业满足相应要求就可以向全美证券商协会提出申请升入NYSE、NASDAQ和AMEX交易所。不少有上市融资需求的企业如美国微软、思科、比克电池、北大科兴生物、沈阳天威药厂等大量国内外企业,都是通过OTC市场发行股票,经过一年的市场培育,再申请转板的。从这些成功案的例不难看出,OTC市场确实是一条时间短、成本小、风险低的上市方式。这也反映了美国股票市场的显著特点是具有高度的灵活性和包容性,它可以为不同的企业发行不同类型的有价证券,以可以满足不同规模和不同背景企业的多样化融资要求。

现在在OTC市场上融资的中国企业融资金额越来越大,十年前OTC市场是一个小企业上市的地方,融小钱,几百万美金、一千万美金,两千万美金就已很多了,但近年动不动就是四千万美金、五千万美金、六千万美金,五千万美金以上在美国是巨额融资;从OTC转到主板市场的公司越来越多,一批又一批地转;现在在OTC上市商挂牌的中国的中国企业质量越来越好,比如汇丰银行(股票代码:HBCYF),中国银行(股票代码:BACHF),中国建设银行(股票代码:CICHY), 新鸿基地产(股票代码:CICHF),中国农业银行(股票代码:ACGBY),中国工商银行(股票代码:IDCBF)等。

所以决定企业能否能融到理想资金,归根结底是企业自身的质地。只有那些真正想把产品做好、努力与国际资本市场接轨、具备全球竞争意识的企业,才可能融入国际资本的大舞台,也只有这样的企业,才有能力充分利用美国多层次、全方位的资本市场,成为全球化的优质企业。

误解三:美国监管太严了,上市后很可能被投诉或被罚

美国的监管虽然严格,但规则却十分透明;企业不用担心“潜规则”,只管遵守“明规则”即可。

美国证券监管采用行政手段、经济手段、法律手段“三位一体”的模式,监管重心在二级市场,即IPO之后。不论是萨班斯法案(Sarbanes-Oxley Act)、集体(团体)诉讼机制或做空机制,都是为了威慑并打击欺诈上市、信息造假、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证券犯罪行为。其本质与对行人闯红灯罚以重款是一样的道理,目的在于警告大家不要去闯红灯,而非为了收罚款。

熟悉国外法律的人都知道,这种以重罚来规范人们行为的方式是美国法制的主要特色之一;弄明白其中的道理,企业就无需对其产生畏惧。美国资本市场的监管目的十分明确,就是希望企业规范运营,不要造假。一个善于作假、不注重经营的上市公司,最终会遭到投资者的抛弃。

反观国内,主要是单一的行政监管,证监会的监管重心主要放在IPO前端,即IPO审查和审批,企业上市难即难在这里。有人将美国上市比做“开学典礼”,国内上市则比为“毕业典礼”。对企业来说,成为一家上市公司、融到资是首要的问题。

客观的说,全世界没有哪个资本市场的监管是宽松的,严与宽,只不过是一个相较概念。对于一家上市公司而言,不论在国内 还是国外,都有可能面临诉讼。只不过国内的投资者以散户为主,占比达83.6%;美股则以机构投资者为主,占比63%,散户多以ETF(Exchange Traded Funds交易所交易基金)的方式进行投资。

对于企业来说,能在国内适应相应制度的,通过专业机构的辅助也可在国外制度下游刃有余。此外,专业的机构都会建议上市企业购买相应的保险,以应对不可预知的法律风险。

企业的原罪和众多问题,可以通过上市一揽子解决,上市后反而更加轻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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