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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壳上市对股价有什么影响?

首页:前海中天资本 栏目:常见问题 时间:2020年07月27日 08:54:08

借壳上市是指一间私人公司(Private Company)透过把资产注入一间市值较低的已上市公司(壳,Shell),得到该公司一定程度的控股权,利用其上市公司地位,使母公司的资产得以上市。通常该壳公司会被改名。

被借壳的公司一般股价极低,在酝酿期间,知情者一般大肆吸筹,而原股民因为不能忍受折磨而割肉离场。借壳时机都由大股东掌握,一旦筹码吸足,重组也就宣告成功,大幅上扬也就水到渠成。

与一般企业相比,上市公司最大的优势是能在证券市场上大规模筹集资金,以此促进公司规模的快速增长。因此,上市公司的上市资格已成为一种“稀有资源”,所谓“壳”就是指上市公司的上市资格。由于有些上市公司机制转换不彻底,不善于经营管理,其业绩表现不尽如人意,丧失了在证券市场进一步筹集资金的能力,要充分利用上市公司的这个“壳”资源,就必须对其进行资产重组,买壳上市和借壳上市就是更充分地利用上市资源的两种资产重组形式。

被买壳的公司往往是经营不佳、股价低迷的股票。而一旦借壳公司的优质资产注入,市场对该公司的评价将迅速改变,股价迅速上升。 当股民因为被借壳的公司股价持续低迷而抛售该股时,知晓内幕的投资者却大肆买入股票,等待在买壳上市成功后公司股价在二级市场上的暴涨。

这样一来,市场就形成了对垃圾股进行观望的习惯,有内幕交易等操作的空间。 投资者的预期使得市场上的垃圾股被炒作起来,资源被投向了低效的公司。金融市场配置资源的功能因而失效。

而借壳上市是指上市公司的母公司(集团公司)通过将主要资产注入到上市的子公司中,来实现母公司的上市,借壳上市的典型案例之一是强生集团的“母”借“子”壳。强生集团由上海出租汽车公司改制而成,拥有较大的优质资产和投资项目,近年来,强生集团充分利用控股的上市子公司—浦东强生的“壳”资源,通过三次配股集资,先后将集团下属的第二和第五分公司注入到浦东强生之中,从而完成了集团借壳上市的目的。

借壳上市一般都涉及大宗的关联交易,为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这些关联交易的信息皆需要根据有关的监管要求,充分、准确、及时地予以公开披露

对于借壳上市的公司,用借壳上市这种方法比自己上市少了很多的审批手续,只要先收购一家上市公司,然后合并重组,再更改原来上市公司的名称,以自己公司的名义增发股票,实现上市.借壳就是借原来那家上市公司的名义,从而实现自己发行股票的目的.合并后上市的公司即重组后的公司,以收购者为主

上市公司由于种种原因而陷于低迷,甚至有退市的危险。另外一个公司却因为种种原因不能上市,后者就把资产投入前者,所谓重组,也被称为借壳上市。

“壳”公司的股票价格构成

“股权平等、同股同利、利益共享、风险共担”一直是股份制改造最基本的准则。实际上一个公司的股票,由于股票持有者股权地位的不同以及信息的不对称,同股同权同价极难实现。以下三种相对的价值层次决定了同一公司相同股票的三种价格。即:

1、私人持有的零星股票的价值是股票的第一价值层次

投资这些股票的目的仅仅是为了享受其分红,其持股者只能采取用脚投票的方式来表示自己对公司经营的满意度,对公司实际的经营不能施加任何的影响,其价格单纯是其对应的投资价值或曰企业价值的表现。

2、20%-50%左右的机构持股的价值是股票的第二价值层次

持有一家公司20%-50%的股票,持有者一般可以进入公司董事会,甚至参与企业经营管理,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施加自身的影响,使企业的经营行为向有利于自身的方向倾斜,所以这部分股份的价值应该比处于第一价值层次的股票为高,高出的这部分价值我们可以称之为影响溢价。

3、50%以上的机构持股的价值是股票的第三价值层次

当一家公司持有另一家公司50%以上的股份时,它有权改变这家公司的政策,包括公司的名称、注册地、资产结构、发展战略、经营方针、合作伙伴、采购对象或销售渠道等,从而获得投资收益以外的许多东西。所以,这个层次的股票每股价格将超过处于第一、二层次的股票每股价格,我们将高出第一、二价值层次的部分称为控制溢价。自然,控制溢价要高于影响溢价。

所以,“壳”的价值P1应该等于控制权所对应的企业价值V1与控制溢价C之和,即P1=V1+C。也就是说从卖“壳”方的角度出发,他能够接受的最低价格绝对不会低于企业的内在价值。由于股票价值层次的存在,持股的边际价值不断增长,购股的边际成本也不断增加。

当然,以上比例并不绝对,对于一家股权分散的公司来说,有时持有较低比例的股份也一样能够达到控制该公司的效果。

由于存在控制溢价,所以在对二级市场股票全部公开上市公司的购买中,其估价一般比公开市场估价要高(这种情况在境外成熟市场中表现得非常突出),特别是在资产管理不善或随着收购价值增高的情况下。一般来说,对于股票全部公开上市公司的股东,股票的市场价格是其所持股票最直接的价值表现,这就要求收购方提出的收购价格必须高于目标公司的现行市价,否则,股东宁愿将股票以现行市价抛出也不会出售给收购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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