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go
24小时服务热线

400-166-9580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有哪些?

首页:前海中天资本 栏目:常见问题 时间:2020年08月25日 02:33:33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董、监、高”作为公司的管理和监督人员应当为公司和股东的利益尽到忠实和勤勉的义务。具体来说,包括以下五个方面的义务: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作为管理人员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侵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具体有:

1、挪用公司资金——将公司的资金挪作私用;

2、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将公司的资金存入私人的账户;

3、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4、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作为公司的管理者有可能利用对公司的控制,与公司完成有利于自身的交易,侵害公司的利益,因此必须经过股东大会的同意;

5、未经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6、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7、擅自披露公司秘密——公司秘密往往涉及到商业利益,擅自披露是对公司利益的侵害;

8、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三)为了保证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利益一致、休戚与共,同时也为了防止他们利用所知悉的公司的信息,侵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公司法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的变动作出了限制性规定,具体如下:

1、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有的公司的股份若发生变动情况,应当向公司申报;

2、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3、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4、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5、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四)股东大会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上述规定和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挂牌上市:www.qhzj8.com)
前海中天资本版权声明:

本站部分文章来自网络,版权归属于原作者或网站,如有侵权请立即与我们联系。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