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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区域性股权市场证券交易业务规则

首页:前海中天资本 栏目:常见问题 时间:2020年09月28日 02:33:5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安徽省区域性股权市场(以下简称“本市场”)证券交易业务,明确参与各方权责,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的通知》(国办发〔2017〕11号)、《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试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32号〕)及《安徽省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在本市场非公开发行、转让中小微企业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可的其他证券,以及相关活动,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安徽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省股交中心”)作为本市场唯一合法运营机构,负责对本市场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可的其他证券交易业务实施自律管理。

第四条 证券交易参与人在本市场从事证券交易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及本市场相关业务规则等规定,遵循公平自愿、诚实信用、风险自担的原则。禁止欺诈、内幕交易、操纵市场、非法集资等行为。

第五条 本市场实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合格投资者应当具有较强的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符合规定的条件,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第二章  交易系统和交易时间

第六条 证券交易参与人在本市场从事证券交易应使用省股交中心提供的交易系统和相关设施。交易系统和相关设施由交易主机、专用应用软件系统及相关通信系统等组成。

省股交中心的信息系统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信息技术管理规范,并通过中国证监会组织的合规性、安全性评估。

第七条 本市场证券交易日为每周一至周五,交易时间为上午9:30 至11:30,下午13:00 至15:00。

遇到法定节假日和本市场公告的暂停交易日,暂停证券交易。交易时间内因不可抗力导致停市,或者为维护区域性股权市场正常秩序采取技术性停市措施的,省股交中心应采取适当方式告知区域性股权市场参与者和投资者,但交易时间不作顺延。

第三章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第八条 本市场对证券交易参与人实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参与证券交易的投资者应当为具备较强风险识别与承受能力的合格投资者,包括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

第九条 参与本市场证券交易的合格机构投资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依法经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以及依法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

2、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等金融机构依法管理的投资性计划;

3、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以及依法备案的私募基金;

4、依法设立且最近一年末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5、经省股交中心认可的其他合格机构投资者。

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者主体投资证券有限制性规定的,遵照其规定。

第十条 参与本市场证券交易的合格个人投资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最近3个月拥有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金融资产价值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且具有2年以上金融产品投资经历或者2年以上金融行业及相关工作经历的自然人;

个人名下的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基金、期货权益及债券、黄金、理财产品(计划)以及省股交中心认可的其他金融资产等。

2、理解并接受证券投资风险,通过证券投资知识和风险识别能力相关测试;

3、签署确认《投资者风险揭示书》,并书面承诺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

4、省股交中心认可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在本市场发行证券,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发行,不得通过拆分、代持等方式变相突破合格投资者标准。单只证券持有人数量累计不得超过200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投资者数量:

(一)以理财产品、合伙企业等形式汇集多个投资者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证券的;

(二)将单只证券分期发行的。

理财产品、合伙企业等投资者符合上述第九条中第2、3项规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本规则第九条规定的限制:

(一)证券发行人、挂牌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

(二)证券发行人、挂牌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发行、挂牌前已持有股权的股东认购或者受让本发行人、挂牌公司证券;

(三)因继承、赠与、司法裁决、企业并购等非交易行为获得证券。

第十三条 本市场办理登记结算业务的机构及代理买卖机构应按照相关要求,做好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通过书面或者电子形式向投资者揭示风险,指导投资者阅读风险揭示书及业务协议,了解区域性股权市场投资风险,进行独立的投资判断,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第十四条 投资者通过代理买卖机构参与本市场证券交易,由代理买卖机构按照规定对其进行风险承受能力测评。代理买卖机构开展风险承受能力测评,应充分考虑投资者开立证券账户的年限、证券投资知识和经验、财务状况和需求等因素,并符合区域性市场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 投资者应当配合有关机构落实适当性管理要求,不得采用提供虚假信息等手段规避适当性管理。投资者应当如实填写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问卷调查,如实承诺资产或者收入情况,并对其提供信息和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填写虚假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承诺文件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投资者在相关信息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及时更新账户信息。

第十六条 本市场办理登记结算业务的机构及代理买卖机构以电子或者书面的方式,妥善保存投资者相关证明文件、测试试卷和已签署的各类业务相关风险揭示书、委托协议书、合格投资者确认文件等资料,保存年限不少于20年。

第四章  证券交易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七条 证券发行人、挂牌公司证券应当通过本市场进行交易,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投资者买卖本市场证券发行人、挂牌公司证券,应持有本市场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

第十九条 经省股交中心审核同意的代理买卖机构可以为投资者办理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开立手续、账户管理、委托交易、登记、清算交收、派息及投资咨询等全部或部分业务。

第二十条 投资者买卖本市场证券发行人、挂牌公司证券,需开立资金账户并开通银行第三方存管业务,并通过办理登记结算业务的机构营业现场或代理买卖机构办理相关手续。投资者开立资金账户,必须牢记交易密码,并对密码负有保密和保管责任。投资者可持有效身份证件到开户柜台或通过网上委托系统修改交易密码。

第二十一条 本市场投资者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的开立模式包括现场开户和非现场开户。现场开户指投资者亲临办理登记结算业务的机构营业现场或代理买卖机构营业场所办理开户手续;非现场开户包括网上开户和见证开户,网上开户是指投资者通过省股交中心指定网上开户系统自助开户;见证开户是指办理登记结算业务的机构或代理买卖机构的工作人员在营业场所外为投资者办理开户手续的方式。具体要求详见本市场发布的开户指引相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市场证券交易系统提供协议交易方式。投资者委托省股交中心或代理买卖机构在证券交易系统发布证券买卖信息,达成交易意向的,通过证券交易系统确认成交。

第二十三条 证券发行人、挂牌公司、相关会员及投资者在本市场从事证券交易,不得采取集中交易方式,“集中交易方式”包括集合竞价、连续竞价、电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等交易方式,但协议转让、依法进行的拍卖不在此列。

第二十四条 证券发行人、挂牌公司证券在本市场挂牌交易,暂不设涨跌幅限制,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节  委托申报

第二十五条 本市场提供意向委托、定价委托和成交确认委托三种证券交易委托方式。

意向委托是指投资者委托省股交中心或代理买卖机构按其指定价格和数量买卖证券的委托方式,意向委托不具有成交功能。

定价委托是指投资者委托省股交中心或代理买卖机构按其指定价格买卖不超过其指定数量证券的委托方式。

成交确认委托是指买卖双方达成成交协议,或投资者拟与定价委托投资者成交,委托省股交中心或代理买卖机构以指定价格和数量与指定对手方确认成交的委托方式。

第二十六条 委托交易的股票数量以“股”为单位,投资者证券账户中某一股票余额不足最小数量的,应一次性委托卖出。股票数量最小变动单位为1000股,每笔最小委托数量根据证券发行人、挂牌公司要求可适当调整。股票的报价单位为“每股价格”,报价最小变动单位为0.01元。

第二十七条 委托交易除股票以外的其它证券(以下简称“其它证券”)数量以“张”为单位,投资者证券账户中某一证券余额不足最小数量的,应一次性委托卖出。其它证券数量最小变动单位为100张,每笔最小委托数量根据证券发行人、挂牌公司要求可适当调整。其它证券的报价单位为“每张价格”,报价最小变动单位为0.01元。

第二十八条 委托申报15日内有效。投资者可撤销委托或撤销委托申报的未成交部分,但已经本市场证券交易系统确认成交的委托不得撤销或变更。

第二十九条 省股交中心及代理买卖机构通过专用通道,按接受投资者委托的时间先后顺序向证券交易系统申报。

第三十条 省股交中心及代理买卖机构收到投资者卖出或买入证券的委托后应验证卖方证券账户和买方资金账户,如果卖方证券余额或买方资金余额不足,不得向证券交易系统申报。

第三十一条 省股交中心及代理买卖机构应按有关规定妥善保管委托、申报记录和凭证。

第三十二条 投资者应与省股交中心或代理买卖机构约定委托申报方式,包括柜台委托、网上委托及本市场认可的其他合法委托方式。

第三十三条 投资者不得申报虚假委托或操纵价格的违规委托,投资者对其委托行为所产生的经济和法律后果承担全部责任。

第三十四条 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证券交易系统被非法入侵等原因造成严重后果的证券交易行为,本市场可以采取适当措施或认定无效。

第三节  成  交

第三十五条 投资者之间达成交易意向后,可各自通过省股交中心或代理买卖机构进行成交确认申报。

投资者拟与定价委托投资者成交的,可委托省股交中心或代理买卖机构进行成交确认申报。

第三十六条 本市场证券交易系统收到代理买卖机构的定价申报和成交确认申报后,自动验证卖方证券账户和买方资金账户,如果卖方证券余额或买方资金余额不足,证券交易系统不接受该笔申报。

第三十七条 证券交易系统对通过验证的成交确认申报和定价申报信息进行匹配核对。核对无误的,证券交易系统予以确认成交,并向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发送成交确认结果。成交确认申报与定价申报可以部分成交。

第四节  交易结算

第三十八条 证券交易的交易确认,以当天委托交易的清算结果为准。省股交中心在每个交易日终根据证券交易系统成交确认结果,进行投资者之间证券和资金的清算。

第三十九条 投资者在本市场买入后卖出或卖出后买入同一证券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5个交易日。即:

投资者当天(T日)买入某证券,在交收成功后,须于第五个交易日(T+5日)后才可再卖出,但再买入不受T+5日限制。

投资者当天(T日)卖出某证券,在交收成功后,须于第五个交易日(T+5日)后才可再买入,但再卖出不受T+5日限制。

第四十条 投资者因司法裁决、继承、赠予等原因需要办理证券过户的,依照省股交中心相关规定办理非交易过户。

第四十一条 投资者可以在交易确认后的第二个交易日,通过第三方存管账户自主划转资金。

第五章  股票限售及解禁

第四十二条 挂牌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在挂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票应分两批进入本市场交易,每批进入的数量均为其挂牌前所持股票的二分之一。进入本市场交易的时间分别为挂牌后依法依约可转让之日、挂牌后依法依约可转让之日起满一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关规定认定。

挂牌前六个月内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票进行过交易的,该股票的交易管理适用本条规定。

第四十三条 因送股、转增股本等形式进行权益分派导致投资者所持股票增加的,应按原持股数量的锁定比例进行限售。

第四十四条 因司法裁决、继承以及特殊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等原因导致有限售期的股票持有人发生变更的,后续持有人仍需遵守限售规定。

第四十五条 股票解除交易限制进入本市场交易,应由挂牌公司向省股交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后,办理解除限售登记。

第四十六条 挂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关规定应实行或解除交易限制的,由挂牌公司向省股交中心提出申请,经省股交中心审核后,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章  报价和交易信息管理

第四十七条 省股交中心每个交易日发布证券挂牌转让的最新价格行情,按日制作证券行情表,记载事项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名称;证券代码;开市、最高、最低及收市价格;与前一交易日收市价比较后的涨跌情况;交易价格;交易数量等,并通过本市场指定信息披露平台予以公布。

第四十八条 省股交中心负责本市场证券交易信息的统一管理和发布。未经省股交中心许可,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发布、使用和传播证券交易信息。经省股交中心许可使用证券交易信息的机构和个人,未经同意不得将证券交易信息提供给其他机构和个人使用或予以传播。

第四十九条 本市场证券交易报价信息包括实时揭示意向委托和定价委托的委托类别、证券代码、证券名称、买卖方向、买卖价格、买卖数量等。

第五十条 本市场证券交易成交信息包括实时揭示前成交均价、当日最高价、当日最低价、当日加权平均价、最新成交价、当日总成交笔数、总成交量、总成交金额等,并逐笔揭示当日成交的证券代码、证券名称、成交价格、成交数量等。

挂牌首日,前成交均价为该挂牌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第七章  暂停和恢复交易

第五十一条 证券发行人、挂牌公司发生下列事项,应当向省股交中心提出暂停交易申请,直至相关情形消除后恢复转让:

(一)挂牌公司作出向境内、外有关资本市场申请上市或挂牌决定;

(二)证券发行人、挂牌公司涉及无先例或存在不确定性因素的重大事项,或有合理理由需要申请暂停交易的其他事项;

(三)向省股交中心主动申请终止挂牌;

(四)省股交中心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二条 证券发行人、挂牌公司拟恢复证券交易时,应向省股交中心提交恢复交易申请,报告有关事项情况,并发布公告。省股交中心经审核同意后,恢复证券发行人、挂牌公司证券交易。

第五十三条 省股交中心可以根据监管部门要求或者基于维护市场秩序的需要,决定证券发行人、挂牌公司证券的暂停与恢复事宜。

第八章  自律监管

第五十四条 省股交中心对证券转让过程中出现的下列事项,予以重点监控:

(一)涉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可能影响证券转让价格或者证券成交量的异常转让行为;

(三)证券转让价格或者证券成交量明显异常的情形;

(四)买卖证券的范围、时间、数量、方式等受到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省股交中心相关规定限制的行为;

(五)省股交中心认为需要重点监控的其他事项。

重点监控事项中情节严重的行为,省股交中心可以视情况对证券交易参与人采取以下措施:

(一)约见谈话;

(二)警告;

(三)通报批评;

(四)公开谴责;

(五)限制证券账户转让;

(六)向有关部门报告有关违法违规行为;

(七)其他自律监管措施。

第五十五条 证券交易参与人及相关业务人员违反本规则的,省股交中心可根据相关规定,对其采取约见谈话、警告、通报批评、公开谴责、暂停证券交易等措施,并记入诚信档案;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查处。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融资或转让业务,参照适用本规则。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七条 本规则由省股交中心负责解释。

第五十八条 本规则已经安徽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和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安徽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股权交易业务规则》同时废止。

(挂牌上市:www.qhzj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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