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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发行核准制

首页:前海中天资本 栏目:上市热词 时间:2021年12月17日 09:32:48

证券发行核准制是证券发行人发行证券须取得主管当局审核批准的一种制度。它是在注册制基础上,以投资者能看懂公开说明书为前提,政府规定若干核准的实质条件,经主管当局审查符合后准予证券发行。这一制度主要应用于一些西欧国家。特点是:证券不仅须公开真实情况,还须合乎若干实质条件,并经主管当局进行审查方可;但容易导致投资人产生完全依赖性,并且主管机关的意见未必百分之百准确。

美国部分州的”蓝天法”与欧洲大陆国家的公司法,是核准制的代表。在理论上,实行核准制国际认为,发行证券是发行公司的团体行为,虽然基于投资人安全考虑,法律要求发行人必须公开全部资料,但是,不是任何人都可以读懂专业文件的,比如,招股说明书、资产负债表。即使可以读懂文件,也不一定可以对其细节作出合理的理解与判断。为了保护作为个人的投资人的利益,不受团体行为的侵害,,政府应该履行职责,对证券发行适当地监督。

核准制有利于新兴市场的健康发展,适合于证券市场不完善、投资服务机构的道德水准、业务水平不高、投资人缺乏经验与业务水平、缺少对信息判断的能力的地区。这些地区的风险是比较大的。

特点

1、证券法规定证券发行人的发行资格及证券发行的实质条件。通过确定证券发行人资格及发行条件,尽力排斥劣质证券的发行,依此,并非各种公司无论其规模及营利能力均可公开发行证券,只有具备法定资格并符合法定条件的发行人才可以发行证券。

2、证券监管机构对证券发行享有独立审查权。严格地说,证券监管机构的职责是保证法律规则的贯彻与实施,于审核期间,若发现发行人资格、条件与法律规定不相符合者,应禁止其公开发行;目口使发行人资格及条件符合证券法规定,证券监管机构也有权不核准其发行证券。

3、证券监管机构在核准证券发行申请后,如发现存在其他违法情势时,有权撤销已作出的核准与批准,且证券监管机构撤销已作出核准的,无须承担责任。

兼注册制

在以上2种制度的基础上,演绎出注册制兼核准制。1983年以前,台湾的证券交易法属于核准制。1983年修改以后,变成了注册制兼核准制。

该法第17条规定:”公司依本法公开募集及发行有价证券时,应该先向主管机关申请核准或申报生效。”

该法第22条规定:”有价证券之募集与发行,除政府债券或经财政部门核定之其他有价证券外,非经主管机关核准或向主管机关申报生效后,不得为之;其处理准则由主管机关定之。”

可见,台湾的证券发行或采取注册制,或采取核准制,具体问题采用什么制度,由主管机关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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