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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志旺律师述评:最高法全面为科创板投资者保驾护航

首页:前海中天资本 栏目:最新动态 时间:2019年06月24日 01:48:11

在科创板开板之际,6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为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改革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并举行发布会。在发布会上最高院负责人介绍了《意见》的起草背景、指导思想和主要内容,引起社会和广大投资者的广泛关注。

证券市场资深维权律师,北京德恒(宁波)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张志旺律师认为,该《意见》全面为科创板投资者保驾护航。证监会副主席李超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发布会上也指出:该《意见》明确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作为证券审判的根本性任务。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 分为上交所审核和证监会注册两个环节,同时建立和健全了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股票发行上市制度。《意见》明确提出:“确保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股票发行民事责任制度安排落到实处。民事责任的追究是促使信息披露义务人尽责归位的重要一环,也是法律能否‘长出牙齿’的关键。”与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出台的《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相比,本《意见》作出了许多新的规定,扩大了证券市场参与者的法律责任,对投资者合法权益作了全面保障,张志旺律师认为主要体现在以下十个方面。

第一, 发行人及其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信息披露需承担责任的范围从发行上市的申请文件,扩大到审核注册环节回答问题所披露的信息。也就是说,包括信息披露义务人对审核问询的每一项答复和公开承诺,如果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也需要承担虚假陈述法律责任;

第二,加大了证券服务机构等“看门人”的责任。《证券法》和《若干规定》等要求会计、法律等证券服务机构应尽“勤勉尽责”的义务,但对本专业之外事务是否需要尽注意义务及是否承担责任,原来尚有争议,但《意见》这次明确规定证券服务机构在“各自专业相关的业务事项未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项未履行普通注意义务的,应当判令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意见》对保荐人则进一步压实了对发行人信息的核查、验证义务,“准确把握保荐人对发行人上市申请文件等信息披露资料进行全面核查验证的注意义务标准,在证券服务机构履行特别注意义务的基础上,保荐人仍应对发行人的经营情况和风险进行客观中立的实质验证,否则不能满足免责的举证标准。”

第三,在信息披露上,针对科创板的特点,《意见》也增加了要求:“在科创板上市公司虚假陈述纠纷案件的审理中,人民法院不仅要审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和公平性,还要结合科创板上市公司高度专业性、技术性特点,重点关注披露的内容是否简明易懂,是否便于一般投资者阅读和理解,在此基础上判断是否存在误导投资者的可能性。”显然增加了信息披露的要求。

第四,《意见》确立了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直接责任。在原来的证券欺诈责任纠纷案件的司法实践中,一般是发行人或上市公司承担法律责任,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担的是连带赔偿责任,这次《意见》明确规定“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指使发行人从事欺诈发行、虚假陈述的,依法判令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向投资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五,证券欺诈责任纠纷案件中,投资者因他人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导致经济损失的,司法实践中索赔异常艰难,其中原因是承担责任的构成要件不明确,及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的行为与损失的因果关系缺乏认定标准。但本次意见提出“加强对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民事赔偿案件的调研和指导,积极探索违法违规主体对投资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和赔偿范围。”

第六,关联交易是一种正常的市场行为,但同时又存在大量的利用关联交易严重损害一方尤其是上市公司利益的现象。与刚出台的《公司法》司法解释(五)相对应,最高人民法院在本《意见》也规定“对于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责任主体,即使履行了法定公司决议程序也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关联交易合同存在无效或者可撤销情形,符合条件的股东通过股东代表诉讼向关联交易合同相对方主张权利的,应当依法予以支持。”

第七,《意见》明确了证券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民事责任。科创板的市场风险可能比主板和创业板大,所以投资者应具有较高的风险承受能力。为此规定,证券公司“对于因未履行投资者适当性审查、信息披露及风险揭示义务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证券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意见》规定,包括涉及科创板证券欺诈责任纠纷等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由上海金融法院试点集中管辖。在证券欺诈责任纠纷案件中,在虚假陈述揭露日的认定、损失的计算等方面各法院认识不一,本次《意见》规定有关科创板的案件集中管辖,有利于统一裁判标准,避免地方保护主义,更有利于投资者的维权诉讼。

第九,《意见》还提出“有效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建立健全与注册制改革相适应的证券民事诉讼制度”,其中探索建立律师民事诉讼调查令制度。这对证券维权律师办理涉及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的证券欺诈案件,无疑提供了很大的便利。另外确立的诉讼代表人制度,也能减低维权成本和大大减少维权精力。

第十,《意见》还有两个引入注目的规定,一是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通过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发行配售的,因发行人虚假陈述而受损的,其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二是对于未取得特许经营许可的互联网配资平台、民间配资公司等法人机构与投资者签订的股票配资合同,应当认定合同无效。之所以如此规定,是为了防止利用资金优势过渡炒作股票,放大市场风险。

最高人民法院负责人在发布会上介绍,投资者保护是证券法治建设的根本。《意见》是最高人民法院历史上首次为资本市场基础性制度改革安排而专门制定的系统性、综合性司法文件。从落实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股票发行制度改革的角度对发行人、保荐人、证券中介机构的信息披露民事责任认定进行了体系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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